浙江省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386102家用燃气灶具188-2022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生产和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本评价规则中的家用燃气灶具是指使用城市燃气,且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kW的家用燃气灶、家用气电两用灶,不包括燃气烤箱、燃气烘烤器、燃气烤箱灶、燃气烘烤灶、燃气饭锅、集成灶。
二、检验依据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GB 30720-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一)抽样方法
1.现场抽样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2.网络抽样
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
网络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
(二)抽样数量
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台,2台为检验样品,另1台为备用样品。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样品数量为本评价规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震动、挤压、雨淋及化学物品的侵蚀,搬运时严禁滚动和抛掷。
四、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项目设定 | 复检用样品 | 备注 | ||
1 | 标志 | 产品名称和型号 | GB 16410-2020 7.1 | A | 强制性条款 | 原样 | ||
使用燃气类别代号或适用地区 | GB 16410-2020 7.1 | |||||||
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 GB 16410-2020 7.1 | |||||||
额定热负荷 | GB 16410-2020 7.1 | |||||||
制造厂名称及商标 | GB 16410-2020 7.1 | |||||||
额定电压(使用交流电源的灶) | GB 16410-2020 7.1 | |||||||
额定输入功率(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 GB 16410-2020 7.1 | |||||||
额定频率(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 GB 16410-2020 7.1 | |||||||
Ⅱ类结构的符号(仅在Ⅱ类灶具上标出) | GB 16410-2020 7.1 | |||||||
嵌装开孔尺寸 | GB 16410-2020 7.1 | B | 非主要项目 | 原样 | ||||
除铭牌标志以外的标志 | GB 16410-2020 7.1 | |||||||
包装箱上的标志 | GB 16410-2020 7.1 | |||||||
制造年、月或代号 | GB 16410-2020 7.1 | |||||||
2 | 安装使用说明 | 安全注意事项 | GB 16410-2020 7.3 | A | 强制性条款 | 原样 | ||
电源线损坏 | ||||||||
安装嵌入式灶橱柜的开孔尺寸 | ||||||||
外形尺寸及安装说明 | B | 非主要项目 | ||||||
点火、熄火操作和调节方法 | ||||||||
清扫维修注意事项 | ||||||||
厂址及联系事项 | ||||||||
安装要求的开孔尺寸和』固定方法(嵌入式灶具) | ||||||||
告用户环境影响书 | ||||||||
铭牌上的全部信息 | ||||||||
避免接触发热单元 | ||||||||
执行标准 | ||||||||
3 | 包装 | 包装箱应安全、牢固、美观。应有储运标志。 | GB 16410-2020 7.2 | B | 非主要项目 | 原样 | ||
包装箱内应有产品附件清单、合格证、保修单、安装使用说明书 | ||||||||
4 | 结构 | 灶具燃烧器的燃气阀门设置 | GB 16410-2020 5.3.1.4 | A | 强制性条款 | 原样 | ||
电点火装置出现故障时的要求 | GB 16410-2020 5.3.1.5 | |||||||
燃气导管 | GB 16410-2020 5.3.1.8 d)、f) | |||||||
燃烧器的熄火保护装置设置 | GB 16410-2020 5.3.1.9 | |||||||
石棉不应用于灶具的结构之中 | GB 16410-2020 5.3.1.11 | |||||||
灶结构 | GB 16410-2020 5.3.2 | |||||||
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结构的特殊要求 | GB 16410-2020 5.3.8 | |||||||
一般结构中的其它项目 | GB 16410-2020 5.3.1(除上述条款) | B | 非主要项目 | |||||
5 | 气密性 | GB 16410-2020 5.2.1 | A | 强制性条款 | 原样 | |||
6 | 热负荷 | 每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 | GB 16410-2020 5.2.2 | A | 强制性条款 | 原样 | ||
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 | B | 非主要项目 | ||||||
主火实测折算热负荷 | A | 强制性条款 | ||||||
7 | 燃烧工况 | 火焰传递 | GB 16410-2020 5.2.3 | B | 非主要项目 | 原样 | ||
8 | 离焰 | A | 强制性条款 | |||||
9 | 熄火 | |||||||
10 | 回火 | |||||||
11 | 燃烧噪声 | B | 非主要项目 | |||||
熄火噪声 | ||||||||
12 |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室内型) | A | 强制性条款 | |||||
13 | 小火燃@烧器燃烧稳定性 | B | 非主要项目 | |||||
14 | 点火燃烧器 | |||||||
15 | 使用超大型锅时,燃烧稳定性 | |||||||
16 | 温升 | 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 | GB 16410-2020 5.2.4 | A | 强制性条款 | 原样 | ||
软管接头 | ||||||||
阀门外壳 | ||||||||
燃气调压器外壳@ | ||||||||
干电池 | B | 非主要项目 | ||||||
点火器外壳 | ||||||||
灶具侧面、后面的木壁、灶具下面的木台表面 | ||||||||
电器件各部位 | ||||||||
储气罐阀 | ||||||||
储气罐表面温升 | ||||||||
滴油盘 | ||||||||
17 | 耐热 冲击 | 灶面钢化玻璃 | GB 16410-2020 5.2.6 | B | 非主要项目 | 原样 | ||
陶瓷面板 | ||||||||
其他非金属材料面板 | ||||||||
18 | 耐重力冲击 | 灶面钢化玻璃 | GB 16410-2020 5.2.7 | B | 非主要项目 | 原样 | ||
陶瓷面板 | ||||||||
其他非金属材料面板 | ||||||||
19 | 安全装置 | 熄火保护装置开阀时间 | GB 16410-2020 5.2.8.1 | B | 非主要项目 | 原样 | ||
油温过热控制装置 | GB 16410-2020 5.2.8.3 | B | 非主要项目 | |||||
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 | GB 16410-2020 5.2.8.1 | A | 强制性条款 | |||||
20 | 电点火装置 | GB 16410-2020 5.2.9 | B | 非主要项目 | 原样 | |||
21 | 使用性能(热效率) | GB 30720-2014 4.2 | A | 强制性条款 | 原样 | |||
22 | 电气性能 | 防触电保护 | GB 16410-2020 5.2.11 | A | 强制性条款 | 原样 | ||
室温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
在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
接地电阻 | ||||||||
耐潮湿 | ||||||||
额定输入功率偏差 | ||||||||
直流电源电压异常 | ||||||||
23 | 燃烧器火孔部位材料 | GB 16410-2020 5.4.10.1 | A | 强制性条款 | 原样 |
五、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1.所检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发现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发◢现二项或者二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1)未发现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
(2)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B类项目数量少于二项;
(3)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
3.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1)未发现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
(2)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B类项目数量少于二项;
(3)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
六、异议处理原则
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原样不满足的情况说明。
七、附加说明
1.主编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洪鋆鋆;联系电话:0571-85026764。
2.评审人员(单位):叶静(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行业协会);徐德明(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吴伟良(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蒋仲义(宁波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何正罡(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争议案例说明
1.若产品在铭牌、包装、产品说明书同时标有多个额定热负荷,“热负荷”项目按偏差最大的考核。
2.产品存在电点火装置失效、熄火保护电磁↓阀无法打开、燃气通路漏气严重等使用功能失效,判定为不合格。(此种情况,可只测第1至第5项。)